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

勞工工時長》怠惰的官僚 放任變調的勤奮

勞工工時長》怠惰的官僚 放任變調的勤奮
台灣勞工工時長,讓過勞議題從去年延燒到今年。儘管勞委會在過程中迅速因應,及時將過勞認定基準放寬,甚至打算對惡雇主課刑責,但是台灣過勞防治網漏洞百出,官方不但難辭其咎,補破網的速度更有待加油。
台灣勞工工時一直都是全球名列前茅,過去大家以此沾沾自喜台灣勞工的勤奮度,但是近年隨著過勞案例連環爆,才驚覺亮麗經濟表現的背後,竟是勞工用生命健康換得而來。這個問題被長期忽視,與官方的怠惰不作為,有很大關係。
勞團早在91年就踢爆過勞現象普遍存在,但是勞委會一直以心血管疾病是現代人通病,難以認定與工作相關為由,抗拒過勞死列為職業病。直到93年壓力難擋,才訂定過勞死認定基準,但是也只開小門,標準嚴苛,一定要在「工作場所」、「急性併發」,還要猝發前一天連續工作24小時等,因此通過後每年案例也只有1、20件,勞工意識依然薄弱,雇主更是沒在怕。

又是犧牲幾條人命之後,勞委會才終於願意比照日本標準,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基準。只是官方單位保守心態依舊,即使過勞認定基準已經鬆綁「發病不限工作場所」,勞保單位才打算審視關乎第一線審查寬嚴的「勞工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,法令慢半拍結果,徒讓更多勞工被排拒在職業病認定之外。

數字會說話。根據勞委會統計,台灣職業病認定個案才4、5百件,以每10萬被保險人為單位,認定率才5.3,與世界先進各國相較,法國認定率達282,是我國的53倍,即使是韓國都有62,是我國的11倍以上,日本雖只有17,也是我國3倍以上。官方一再承認認定比率偏低,就是不願檢視相關法令是否過於嚴苛,若非無心,難免令人質疑,是否想美化職業病數字?

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日前在立法院雖表示,台灣工時較歐美長,但卻是亞洲四小龍最低。若從勞委會歷次勞動檢查結果來看,主委應該知道,由於台灣雇主濫用「責任制」,多數勞工加班既不算「薪資」,當然更不可能計入官方的「工時」統計,台灣勞工工時是否在四小龍之末,真實答案恐非如此。

從台灣勞工工時過長、雇主濫用責任制、勞動條件檢查人數嚴重不足,到職業病認定案例超低等現象,在在顯示官方的過勞防治網建置不足,若繼續拖延下去,受苦的是台灣廣大勞工。

【聯合晚報/記者陳素玲報導/210110404】

國民年金費率 調漲至7%

國民年金費率 調漲至7%
勞保費率自今年元旦起調漲後,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本月起,也將由6.5%調漲至7%。勞保局表示,6月底寄發4月和5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時,將依調整後費率計收保險費。
 
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,國民年金保險費率在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為6.5%,在第三年調高0.5%,以後每兩年調高0.5%至上限12%;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,不予調高。
為確保國民年金基金的財務健全,勞保局表示,國民年金保費自4月1日起由6.5%上調至7%,被保險人每月保費由1,123元調漲至1,210元,一般民眾每月自付保費將自674元調漲至726元,每月增加52元保費。

除了一般民眾,低收入戶、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保費,維持由政府全額支出,中度身心障礙者,調整後每月保費增加26元,輕度身心障礙者則增加39元。

【經濟日報/記者葉小慧報導/20110406】

過勞認定再放寬 職災給付開便門

過勞認定再放寬 職災給付開便門
職業病的認定可望更為放寬。勞委會去年底放寬「過勞」認定基準,其中率先刪除發病必須在「工作場所」字眼。
 
勞委會透露,實務上已逐漸將所有職業病認定都放寬為不限工作場所,未來將進一步修改勞保相關規定,全面放寬職業病促發地點不一定限「工作場所」,只要能證明與工作相關,在家裡或公出地點等場所發病都算職業病,都可領職災給付。
也就是說,勞工若因工作疲累猝發心肌梗塞、腦出血等心血管疾病致殘廢或死亡,無論發病地點是在家中、出差的旅館內,或是出差交通工具上,都可能符合職災給付。

目前職業病審核關卡有二個,第一關是勞保局,如果被勞保局駁回,勞工不服,可再送第二關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審議。現況是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雖已放寬過勞促發地不限工地場所,但勞保局的審查準則仍未放寬,造成很多個案在第一關就被駁回。

現行勞保局引用審查職業病的主要依據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,其中第21規定,職業病認定必須符合二項要件,一是「於作業中,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」,另一個則是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」。由於此項規定限定發病必須是在「工作場所」,勞工若不是在上班地點猝發心血管疾病,在勞保局第一關審查時,就會被否決。

據了解,去年南亞科工程師徐紹斌猝死案被勞保局駁回,主要原因除了原標準有關加班時數規定太嚴苛,也因猝發地點是在「家中」,而「非工作場所」。

勞委會去年底放寬過勞死認定基準時,修正重點包括直接明定過勞的「目標疾病」除腦出血、腦梗塞、心肌梗塞等8種疾病外、新增狹心症、嚴重心律不整、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四項。第二是將舉證責任由勞方改為雇主,第三為將短期及長期工作過重標準放寬,第四點就是悄悄刪除其中有關「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……」等字眼。

勞委會表示,一般職業病如塵肺症、職業性重聽等疾病,因為可證明與工作類型相關,發病地點原本就不限工作場所,但是因為過度工作疲累猝發的心血管疾病,促發地點不特定,可能是下班後回家,也可能是出差時在旅館猝發。

在「過勞」認定基準刪除「工作場所」後,勞保局強調,目前實務上對於相關職業病認定,也不限促發疾病必須在「工作場所」,但是因為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仍有相關規定,認定上有爭議,因此未來考慮一併修正相關規定,讓職業病認定更為符合現代勞工工作型態。

【聯合晚報/記者陳素玲報導/20110404】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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